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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 文章来源: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特岗教师待遇

【教育法律关系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变化都会导致原有法律关系的变化。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特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公民(自然人)、机关团体(法人)和国家。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客体。教育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和行为。教育领域的法律纠纷也往往由此引发。

1.物质财富

物质财富简称物。它不仅可以表现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资源等。,还可以看作是人类的劳动创造,如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等。可以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可以是公民个人的财产。一般来说,物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而动产包括资金和教学设备。

2.无形财富

无形财富包括创造性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有关的非财产性财富。前者也叫智力成果,主要包括教育领域的各种教材和著作、各种原创教案、教学方法、教具、课件、专利、发明等。其他与人有关的无形财富包括公民或组织的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健康和生命等。

3.行为

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其权利义务的作为和不作为。某种行为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也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教育领域,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的管理行为和教育教学行为是教育法律关系所依赖的最基本的行为。

学校、教师和学生的物质财富和无形财富,以及这些主体依法实施的教育行为和活动,都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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