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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教师招聘专业要求(特岗教师属于公开招聘吗)

2022-05-24 | 文章来源: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特岗教师待遇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素】

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认定,旨在解决法律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素,才能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一,存在损害的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以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的存在。这是教育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有两种: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实际损害,如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体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然没有实际造成损害,但这种可能性已经存在。例如,有关部门即使知道校舍有倒塌的危险,也拒绝拨款进行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后果和非物质后果。物质后果是具体的、有形的和可衡量的。比如挪用学校建设资金,可以计算金额。非物质后果是抽象的、无形的和难以衡量的。如果老师侮辱学生,对学生造成长期的精神和心理伤害,是无法衡量的。

第二,损害必须是非法的。

违法行为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这个条件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违法必须是一种行为。如果内在的思想没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就不构成违法。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是非法的。

三。肇事者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的主观精神状态。

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结果,但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比如招生办主任受贿后故意招低分生,不招高分生,导致高分生落榜。

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的时候,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某老师教育方法不当,侮辱学生人格,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老师的行为就是过失因素。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的必然结果。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因果关系是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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