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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 文章来源: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特岗教师待遇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一、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客体。根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范围包括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校长和教师,在学学生,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法人。

第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也是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形式。从教育法律关系的角度看,教育法律责任各主体可能的责任形式如下:

1.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其形式主要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职务、撤销违法决定、纠正不当行为、返还权益、作出赔偿等。其中,赔偿是最重要的行政法律责任形式之一。

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对行政人员的处分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

3.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

学校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通报批评、整改、停业、暂停招生、取缔、取消学校颁发学历证书或举办考试的资格、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等。我国《教育法》第75条和第78条有相应的规定。校长的法律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形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罚款、刑事制裁等。在我国,《教育法》第81条有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第77条有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第73条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包括校长在内的相关人员有刑事制裁。教师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解聘、赔偿损失、刑事制裁等。我国《教师法》第37条、《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都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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