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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体检查传染病吗,教师资格证体检查传染病吗

时间:2022-05-18 09:12:22
来源:
浏览量:

教师有资格检查传染病。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必须包括“传染病”、“精神病史”等项目。体检应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在各评审机构当年发布的评审工作通知中,体检医院、体检要求等。将被解释。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以本省发布的认定公告为准。

患有下列疾病或身体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和癔病史。

2.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准)。包括:

(1)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病、复发性情感障碍、未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急性心因性障碍。(注:经过一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能治愈或影响社会功能者)

(2)各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颅内感染、中毒、颅脑外伤、肿瘤、癫痫、脑血管疾病。

(3)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那些迷信气功、巫术等的人。并影响他们的职业和社会功能。

(4)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精神障碍。药物、酒精、安眠药依赖并影响社会功能。

(5)人格障碍的某些亚型。如:反社会、冲动、分裂型人格障碍。

(6)某些类型的神经症。如强迫症、癔病等。,影响职业和社会功能。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传播疾病和其他传染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检查已治愈者除外)

4.肝炎病毒携带者或谷丙转氨酶升高者,不得从事学前教育、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根据京鲛人[2010]14号文件,删除此条)

5.严重口吃、发音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以及口腔内阻碍发音的生理缺陷。

6.双耳听力小于2m。

双耳听力小于3米,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但另一耳完全聋,不适合从事学前教育、音乐学、医学等教学。

7.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化学、食品科学相关教学。

8.双眼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5(0.3)。

9.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得从事以颜色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化学、生物等教学工作。

10.面部具有大面积(3倍;3)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部(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单眼失明、先天性或后天性五官畸形等。).

11.步态蹒跚,穿衣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和四肢显著残疾和肢体畸形,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畸形和功能障碍。

12.脊柱侧凸大于4cm,双下肢不等长5cm,胸廓畸形明显,主要器官(心、肺、肝、脾、肾、胃肠道等)做过大手术。)或者男性身高低于170cm,女性身高低于160cm,不适合从事体育教学工作。

13.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手术治愈者除外)。

14.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骨关节疾病复发,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并发症。

15.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单纯性缺铁性贫血除外)和严重器质性疾病或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炎等。).

(责任编辑:zljy-x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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