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认定中的身体条件指什么,教师资格证对身体的要求
教师资格证认定中的身体条件,是指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病,无精神病史,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并在认定机构指定的体检医院体检合格。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体检不合格:
(1)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愈者除外)、频繁早搏、心电图异常、心肌病等器质性心脏病。
(2)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降至11.46/7.46千帕(86/56毫米汞柱)以下。单次收缩压超过21.33千帕(160毫米汞柱)但低于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千帕(90毫米汞柱)但低于6.66千帕(50毫米汞柱)。
(3)肺结核,除下列情况外,体检不合格:
1.原发性肺结核和浸润性肺结核均有硬结和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仍有胸膜肥厚。
2.所有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及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
3.淋巴结核临床治愈无症状。
(4)支气管扩张,未治愈。
(5)慢性肝炎、肝功能异常患者(肝炎病原体携带者,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携带者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疾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到两年。
(八)有癫痫病、精神病、癔病、夜行症病史。
(9)一个以上肺叶被切除;肺部扩张不超过一片。
(10)类风湿性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和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疾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者,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
(十三)双耳听力小于2米,或助听器听力小于5米。
(十四)外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四肢畸形,步态蹒跚,上肢(尤其是右手)不全,影响到在黑板上写字的人。
2.体型。身体畸形,如明显的鸡胸、驼背、脊柱侧弯超过3cm身高影响老师。
3.五种感官。五官不正,面部大面积(3 倍;3)疤痕、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细胞痣。
(15)口吃、发音不清、严重声嘶、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炎或口腔、耳鼻喉疾病中妨碍发音、影响教学的生理缺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