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湘财教〔〕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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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2016]1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各高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意见》(教财〔2015〕7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15年起,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内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期间,学费补偿资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经研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
2016年2月26日
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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