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4 |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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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规范人们与教育活动有关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在教育领域,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都是法律关系,因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基础的,只有受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为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以法律规范为调整基础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1)根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社会角色,可分为教育内法律关系和教育外法律关系。
教育内部法律关系主要是指教育系统内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和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受教育法律法规调整。如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与管理者的关系、教育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的关系等。
教育外部法律关系主要是指教育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教育制度与其外部社会方面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2)根据主体间关系的类型,可分为从属教育法律关系和平等教育法律关系。
从属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行政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从属教育法律关系通常指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行政与一般行政的关系不同于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关系,必须同时体现教学民主和学术民主。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通常视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这是一类具有教育特征和民事性质的教育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民主化的发展,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的范围将会逐步扩大。